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发布时间: 2010-08-03 07:44 点击量: 0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也可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委员、候补委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情况;
   (三)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第五条  新选拔任用干部的评议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新任用的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新任用的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新提拔的下一级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领导干部。
    第六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民主评议表见附件1、附件2)。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第八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委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九条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督促指导被评议的党委进一步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责成被评议党委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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